Language Selection
 
German Korean Japanese Spanish Italian Russian French English Traditional Chinese Simplified Chinese
翻译范围
翻译报价
成功案例
付款方式
人才招聘
翻译须知
翻译流程
联系方式

 

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翻译  
新译通翻译公司---上海,北京,广州,深圳


新译通翻译公司欢迎您
 

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5-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 1、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5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3-2005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5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新译通翻译公司版权所有2007年 沪ICP备06021668号
2007©Copyrights by Xingyitong Translation Co., Ltd.
客服热线:(上海)13564516881 (北京)13683016996 (广州)13391106188 (深圳)1376016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