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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品保护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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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品保护
一、业务概述
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法规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
(2)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3)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4)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3、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义务:
提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书面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4、海关依据职权扣留侵权货物时权利人的义务:
自收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5、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未侵权并要求放行货物时的义务:
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2倍的担保金。
6、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办事机构义务
1、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3、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中止调查。
4、海关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在有关当事人提交担保金中扣除下列费用后,将余额退还:
(1)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
(2)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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