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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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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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