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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概叙3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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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概叙3
第三节 出口业务
在履行出口合同时,外贸企业一般需做好下工作,对国外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并选择交易对象,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选配贸易谈判人员,最后是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并订立合同。本节主要阐述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的一般程序
在不同的贸易术语(贸易条件)下,出口业务程序略有不同。我国的货物出口合同,属由卖方安排运输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居多。履行此类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或自营出口企业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好交付货物的过程。在备货中,应注意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等要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
(三)催证、审证和改证
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出口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这是出口方审核信用证的原则。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
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外贸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四)租船订舱在 CIF或 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 (五)报关
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应向海关申报。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口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由海关的港口、车站、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装船出口。
(六)投保凡是按 CIF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 (七)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后,出口方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制单时要注意各种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等)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据之间要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二、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
(一)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各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贩、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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