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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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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一、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第201款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直接或间接进入食品并成为食品一部分的任何物质。所谓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所谓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质,在合理的预期下,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根据这个定义,食品配料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不同之处。

美国法律规定,由FDA(食品药物管理局)直接参与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制定和管理。因肉类由美国农业部(USDA)管理,用于肉和家禽制品的添加剂需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证;而酒和烟由酒烟草税和贸易局(TTB)管理,用于酒、烟的食品添加剂也实行双重管理。食品添加剂立法的基础工作往往由相应的协会承担。

如食品香精立法的基础工作由FEMA(美国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担任,其安全评价结果得到FDA认可后,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并冠以GRAS(一般公认安全)的FEMA号码。随着科技进步和毒理学资料的积累,以及现代分析技术的提高,每隔若干年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第402款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含有不安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则“不宜食用”,不宜食用的食品禁止销售。

美国规定,食品中公认为可安全使用的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但对这类物质的使用也实行严格管理。FDA已推行一项新的公认安全物质的通报系统,即由生产企业向FDA提交其产品,根据其用途属于公认安全物质的报告,FDA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80天),向申请人发信确认或否认申请的物质的公认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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