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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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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申请企业的监督,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决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见附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关于拟核准公司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通知
经审核,商务部拟核准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现将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质疑,请在上述时间内传真至我部对外经济合作司(010-65197992)。
特此通知
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商务部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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