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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关于实施临时出口10类纺织品中输欧手工制品及OPT产品出口?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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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关于实施临时出口10类纺织品中输欧手工制品及OPT产品出口?

法规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

根据《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欧盟出口的T恤衫等10类纺织品将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根据中欧双方为落实谅解备忘录达成的行政安排的有关规定,上述10类产品中属于欧盟外发加工产品(以下简称OPT产品)的以及附件1所列产品中属于手工制品(范围见附件2)的,在对欧盟出口时不受相关许可数量的限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向欧盟出口的OPT产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凭经营者出具的欧盟管理部门签发的OPT产品证明(见附件3),为其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欧盟海关凭OPT产品证明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

二、对向欧盟出口的手工制品,经营者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见附件4),欧盟海关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手工制品中凡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在出口前须凭手工制品证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对不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手工制品,经营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经营者在向欧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产品时仍需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凭OPT产品证明和手工制品证书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附件:
1、棉布、套头衫等产品目录
2、手工制品产品范围
3、 OPT产品证明样式(略)
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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