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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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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法规号:商合发[2004]69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商务部对《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以下简称“承包劳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承包劳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全国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承包劳务统计资料。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劳务统计资料。
三、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第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
第九条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一、承包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三、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建设项目。
四、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五、承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
六、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第十条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一、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二、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三、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作为对外设计咨询统计: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的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
二、承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工程项目中的上述“一”款规定的设计咨询项目。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承包劳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第十四条承包劳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企业报商务部。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五条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由商务部根据企业提供的公开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外汇结算部分)复印件负责填报。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资料须经统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报出。
第十八条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商务部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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