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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物吗?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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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物吗?

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物,也是进一步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证。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走向,以保护自由贸易为目的的世界通用规则。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物遵守贸易规则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保护自由竞争是各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这种意义出发,世贸组织规则是规制和调控全球市场的“经济法”。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物通过对调节各成员国政府在自由贸易中的经济管理行为,而对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进而对各成员的经济法产生影响。因此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是政府入世,也是经济法入世。为了实现与世贸组织规则的接轨,必须对我国经济法进行重新定位。

一、世贸组织规则及其特征
世贸组织规则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核心部分是3个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世贸组织规则通过规定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确立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方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开、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世贸组织规则对成员方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世贸组织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确保世贸组织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2.世贸组织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方的政府行为而非公民和企业。世贸组织规则属于“公法”的范畴,对成员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成员方政府在经济管理中保证其法律、规章遵循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旨在消除和限制成员方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行为。

3.世贸组织规则为成员方履行义务留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使世贸组织规则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世贸组织规则设立了若干例外,以兼顾不同成员方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世贸组织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二、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属性决定着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同时对我国经济法的具体定位也起着决定作用。
1.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属性。关于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契约还是国际法,是一般国际法还是特殊国际法的不同说法。首先,本文认为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法,具有国际法的属性而非契约。

国际法,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条约,世贸组织的实体规则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赖以建立和进行运作的、由各成员方缔结的国际法。世贸组织规则对所有成员方均具有约束力;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各成员方承认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来解决各协议的现行规定。

由于世贸组织是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因此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作出了规定。虽然也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但在实体法规范中,含有大量关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投资、国际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世贸组织规则主要调整的是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世贸组织规则属于国际经济法。

2.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作为一种国际经济法的世贸组织规则,对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因此,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面临的直接问题就是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这关系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关系着我国经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顺利接轨。对于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宪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指出“中国始终都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

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世贸组织协定属于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世贸组织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世贸组织协定”这段话充分表明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采取转换适用的方式。我们只能通过对国内法的“废、改、立”,实现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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