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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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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

外 贸 代 理 制,是 指 有 外 贸 经 营 权 的 公 司 或 企 业,根 据 国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委 托,在 其 经 营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出 口 业 务 的 一 种 贸 易 方 式 。 外 贸 代 理 可 有 三 种 做 法 :受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以 委 托 人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外 贸 合 同,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

受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但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委 托 人,或 者 表 明 自 己 代 理 人 的 身 份,或 者 第 三 方 知 道 这 种 情 况 ; 受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外 贸 合 同,未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委 托 人,也 未 表 明 自 己 代 理 人 的 身 份,第 三 方 也 不 知 道 代 理 关 系 的 存 在 。 中 国 外 贸 代 理 的 主 流 是 第 二 、 三 种 方 式 。

外贸代理制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方,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委托方承担。外贸代理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概念 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的一种制度。所谓外贸代理,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

这项改革的主要好处在于:它有利于国内供货部门了解国际市场对产品的要求,促使他们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增强其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货部门对履行出口合同的责任感,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减轻外贸公司在收购出口货源方面的财务负担,并使外贸公司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于工贸双方都十分有利。

我国代理的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外贸代理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基本特征如下:外贸代理关系的主体。关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在民事代理中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贸代理关系中则是个体商人或商法人。它们可以是指经过我国工商登记,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者是我国承认的在国外依法登记成立的外国商人。外贸代理行为不得超出被代理人的经营范围。

关于代理人,在一般民事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贸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则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具有商业帐簿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的商人。外贸代理的内容。一般民事代理的内容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既有有偿代理,也有无偿代理。而在外贸代理中,代理行为均是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均为有偿代理,具有营利性。

外贸代理的名义与责任的承担。民事代理一般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外贸代理不仅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更多的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外贸代理时,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营利性的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直接对第三人承担合同全部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可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因此,在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最终要及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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